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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中院:夏俊峰杀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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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54王丹妮 周日 九月 29, 2013 12:54 pm

据人民网报道 昨日下午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,其中提到,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,夏俊峰的杀人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。

昨日17时19分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中,发布了关于夏俊峰一案的法律解读。截至昨日21时43分,该长微博被转发2652次,评论2114条。

对于网民关注的三个焦点问题,沈阳中院给予相关法律解释。

1 夏俊峰是否遭殴打

沈阳中院称,从本案事实和证据上看: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,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时,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。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、祖明辉、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,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。法庭庭审调查,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,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,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。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、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,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。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。

2 夏俊峰是否属正当防卫

沈阳中院表示,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、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,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,遭到被害人申凯、张旭东拳打脚踢等行为。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证人曹阳、陶冶证言,证实二人没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。关于此节,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,但除其供述外,并无其他证据证实,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,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,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。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,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,并无划伤,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。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、力量的对比,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、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、深度、位置等客观结果,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、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,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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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王丹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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